企业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取得的所得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4月19日对于“企业清算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答复。
“问:企业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企业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取得的所得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