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该规定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封闭式和开放式之运作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若为封闭式和开放式,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其取得收益的方式若为“买卖股票、债券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相应的该收入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