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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迁移赔偿款的税收问题

来源: 上海税务 编辑: 2014/12/30 16:11:43 字体:

  因地铁建设C公司的管线设施需迁移,收到地铁公司赔偿款后C公司自行组织迁移。公司以工程未结算且市政工程应享受免税为由,未就所获赔偿的收益部分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税5300万元。税官提醒:税收优惠有条件,盲目套用有风险。

  案情概况:

  C公司是一家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的企业。作为一个提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讯商,C公司拥有许多管线设施。如果市政工程施工需要对这些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市财政或者一些工程项目公司往往会支付给C公司一笔赔偿款,由C公司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迁移改造。

  在一次专项检查中,检查组发现,由于地铁建设需要,S地铁公司需要对C公司的管线设备进行迁移处理,加之在地铁施工过程中可能对部分管线设备产生损坏,S地铁公司向C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线迁移及改造工程赔偿款。C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赔偿批次逐笔将赔偿款计入“预收账款——迁入工程收入”科目,相应的项目改造支出计入“预收账款——迁移工程支出”。截止2010年末,C公司“预收账款——迁移工程收入”累计为8.9亿元,这些款项均已收到并全部开票给S公司;对应的“预收账款——迁移工程支出”为6.75亿元,这些支出也已经全部付款并收到发票。但是C公司并未在当年就该两者之间的差额结转损益并申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未就该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稽查组据此责成C公司就该工程收支差额2.14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300多万元。

  案情分析:

  C公司认为,第一,迁移、维修项目应在实际完成线路迁移、修复后,等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后才能确定收益或损失;第二,虽然公司未就这些管线迁移改造项目向征管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但是这些项目基本都是因地铁建设而产生,属于市政迁移项目,而地铁建设是财政性资金,公司应该可以享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或者发生的支出在5年内列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C公司的诉求,税务机关给出的解释称: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损益结算报税应该按工程完工进度按比例结转,而不是等工程全部结算完毕再结算。

  第二,关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享受优惠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专项资金的取得必须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二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三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四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由于C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是S地铁公司支付的,并非从政府渠道取得,企业也不能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该项资金并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不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得享受优惠。再者,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单独进行核算。

  C公司所提出的5年内列支的优惠政策也不成立。该优惠是指上述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果5年内没有支出,又没有返还给拨款部门,第6年将计入当年的收入,对应的资金支出可以在第6年列支。显然C公司不符合这一优惠条件,所以C公司的诉求并不合理,不予采纳,维持原来决定。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将“预收账款——迁入工程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预收账款——迁入工程支出”作为改造费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类账户,其差额拟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4亿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363万元。

  税官建议

  针对部分特定的公益性市政工程,相关税收法规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往往是有条件的。企业在报税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判断,如果不能确定的,要及进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合法、合理享受应得的优惠权利。但切不可自作主张,盲目套用,以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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