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准备方面
1、收集基础资料
准备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如果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要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情况说明。
提供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以证明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若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清算所得税处理,需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整理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清晰展示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
2、梳理相关文件
收集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如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明确投资的性质、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以证明投资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政策梳理方面
1、确认自身符合条件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确认本企业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且投资对象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对于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情况,检查持股时间是否超过 12 个月,确保符合免税规定。
2、关注特殊情况
若涉及境外注册中资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情况,查看是否进行了相关备案,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免税的条件。
对于未分配利润转股本(股票股利)的情况,确认是否已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三、账务自查方面
1、收入确认准确性
检查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正确,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非以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核实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是否已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正确调整。
2、核算合规性
审查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规定,确保股息红利收入准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作为免税收入进行正确申报,没有多计、少计或错计的情况。
四、沟通配合方面
1、积极沟通
企业应指定熟悉业务和税收政策的专人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避免出现误解或隐瞒情况。
2、提供协助: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3、反馈意见
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结论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反馈意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