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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两类人不用办理个税汇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12/16 18:09:33 字体: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明确:两类人免除个税汇算清缴,不用补税,又能省下一笔钱!

正保会计网校专家对此进行简要提示:

一、免于办理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

第一类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第二类人: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1.免于办理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仅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2.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准确预扣预缴或者累计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前提。

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的理解: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的收入合计,而非收入额合计。如: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5000元)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4000元),此时应以5000元作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可能被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即便您未多扣专项附加,而相关扣除信息有明显错误的,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也应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否则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报送、重复享受、超范围或标准享受、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等情形或将接受惩戒。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减免税额可选高标准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减免税额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二条。

法规原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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