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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7/11 09:01:51 字体:

在日常的财税答疑工作中,经常有财税会员咨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终止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01

一、对于一般企业新建房屋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02

二、对于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03

三、对于企业外购不动产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四、对于出租房子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5

五、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在最近一周的答疑中,有会员问到:破产清算期间是否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如下几个地方性的政策文件可以参考: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20〕224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辽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大中法发〔2020〕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精神,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纳税人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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