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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新政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5/07 09:41:11 字体: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终于发布了大家期盼的资源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产品可以“反向开票”的新政策,该新政策自2024年4月29日起实施。对于该新政策解析如下:

一、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包括两种情况。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2.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
“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那么,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能“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怎样才能取得合法发票呢?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二、非自然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
非自然人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也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和非自然人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三、适用简易计税的资源回收企业不能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3%给自然人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八条的情形四,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3%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抵扣进项税额。
但须注意,资源回收企业为自然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和代办缴纳税费时,按3%计算自然人出售废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这与数电专票和纸质专票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不同,对于纸质专票,购买方已经抵扣的,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对于数电发票,票方或受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

资源回收企业中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注意: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废品,资源回收企业只能按1%或3%的征收率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资源回收企业如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对外销售废品或利用废品深加工后生产产品对外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巨大的税率差,实际税负超过了简易计税的3%,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应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的资源回收企业利用收购的废品深加工生产产品,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及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且退税后实际税负低于3%的,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降低增值税税负。


七、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八、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不应忽视应承担的义务。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废品出售者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或3%的征税率代办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出售者出售废品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应注意留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
资源回收企业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否则,存在不能抵扣、不能税前扣除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十、“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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