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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与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问题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20 16:45:09 字体:

一、金融商品持有及转让增值税涉税问题

(一)取得金融商品保本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属到期收回投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购入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转让的,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2、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金融转让销售额的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业务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具体有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资管产品及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增值税涉税问题

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作者:刘星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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