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生活物资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吗?
在近期的财税咨询工作中有企业咨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生活物资能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我们来梳理一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四)项规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上述三个文件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货物并没有明确不包括生活物资,我们来看看财税〔2012〕39号发布之前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货物属于生活物资的,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免税办法。但这两个文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44《废止文件目录》废止。
通过上述政策分析,由于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函〔2009〕538号文件已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生活物资,除视同内销征税的产品外,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此外,原江苏国税和广州国税在财税〔2012〕39号文件出台后的在线访谈也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生活物资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7月3日“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主持人]:王局长,新《办法》在鼓励企业“走出去”方面有哪些举措?[2012-7-315:22:44]
[王金城]:为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企业,新《办法》对现有规定中不明确或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对外承包工程为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原申报规定为,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可凭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新规定对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均明确予以退税。[2012-7-315:23:50]”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8月28日“出口退税新政专访”在线访谈:
“李增云[主持]:请问在这次的新政策中,有没有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相关举措?[09:20: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龙萍处长[访客]:为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新政策对现有规定中不明确或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对外承包工程为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原申报规定为,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可凭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新规定对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均明确予以退税。[0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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