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意事项
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特定行业的重要税费项目,其征管规则具有行业针对性强、细节要求高的显著特点。尤其在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计算、免税项目判定等方面极易产生混淆。深入理解其核心要点,对广告、娱乐服务提供者规避税务风险、优化成本结构至关重要。现结合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关键注意事项如下:
一、纳税人范围:广告与娱乐服务差异显著
娱乐服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含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单位。
广告服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纳税人仅限单位,不包括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呢?天津税务相关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2-11-22 17: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照天津税务上述答复,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计费销售额:均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所有计费基础均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
广告服务:
计费依据 = 全部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此扣除项,缴纳义务人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
计费依据 =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及价外费用(无扣除项)。
三、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一规定为有境外业务的企业减轻了税负,但企业需准确界定服务发生地是否属于境外,避免因判断失误而产生税务风险。
四、减半优惠政策时效要关注
目前,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企业需关注政策到期后是否延续。
五、注意常见误区
有三类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广告设计服务: 单纯提供广告设计服务(不含广告发布、代理)的收入,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2.创意策划服务:单纯提供创意策划服务(不含广告发布、代理)的收入,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3.广告位出租: 出租场地、建筑物等载体上的广告位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租赁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区别于广告代理发布服务)。
企业在开展这些业务时,无需计提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避免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六、需留意起征点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没有类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税”的规定。
广告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各省市对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