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利息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在金融市场中,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金融工具,具有债权性和股权性双重特性。在转换为股票之前,它表现出债券的特征,发行方需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同时,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从而享受股票增值带来的收益,这体现了其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日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对于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企业而言,其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成本,也涉及到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本文将聊一聊可转换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可转换债券支付了利息没有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第二条规定,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但是,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参照上述北京税务机关答复,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企业支付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可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二、可转换债券利息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
对于可转换债券利息的税前扣除,是按照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扣除,还是按照会计实际利率法核算的利息费用扣除,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在内资企业所得税下有过规定,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但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于2011年废止了该文件,后续出台的可转换债券利息税前扣除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第二条规定,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对可转债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表述来看,个人认为,可转换债券利息应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如按票面利率支付的,则应按照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
上海税前扣除也是采取此种观点,如下:
《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访谈时间:2023年4月12日(周三)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陈星星提问:我们单位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与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存在差额,在做汇缴时需要调整吗?
胡越川
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的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于税前扣除,税会差异应做纳税调整。
三、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时未支付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号)第二条规定,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发生的利息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上述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此文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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