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最新变化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6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在 “小汽车” 税目下增设 “超豪华小汽车” 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2025年7 月 1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执行。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迎来重大调整,涉及征税门槛、征税范围、征税环节、及计税基础等关键领域,将对汽车市场产生深远影响。相较财税〔2016〕129 号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变化一、征收消费税价格标准由130万元下调到9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这意味着更多售价在90万至130万元区间的高端车型将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者购车成本将显著增加。90万元新门槛将使大量原处于“安全区”的高端车型进入征税范围,可能抑制该价格区间新车的销售,尤其是传统燃油豪华车。这将对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变化二、超豪华小轿车的范围扩大,包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新政首次明确将售价达到90万元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动力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纳入“超豪华小汽车”范畴,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开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这表明政策对豪华车的认定不再局限于传统燃油车,紧跟汽车电动化浪潮。
变化三、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
对售价达到90万元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这区别于传统燃油车可能涉及的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部分政策考量(但需注意,生产企业直销给消费者的特殊情形除外)。新能源车虽仅在零售环节征税,但进入征税范围本身就会增加购车成本。这也将对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变化四、明确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也就是新车在车管所上牌后在强制报废前多次出售。
购买90万元以上新车的消费者(无论是传统能源还是新能源)将面临更高的税负。新能源车虽仅在零售环节征税,但进入征税范围本身就会增加购车成本,而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这将显著降低二手超豪华车的流通成本,因此,二手超豪华车因免税而性价比相对提升,利好二手车市场发展。
变化五、应税销售额界定更严。
消费税的销售额包含车辆本身价款以及精品、配饰、服务等名义收取的所有价外费用。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任何与购车相关的款项均需计入。需特别注意: 此规定并非本次(2025年7月20日)新增,而是对现有规则的再次明确和强调。
六、特别注意事项:生产企业直销计税规则不变
对于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其消费税计算规则维持不变: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 + 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即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的税率加总计算。新增的新能源车型的超豪华小汽车因仅在零售环节征收,因此,汽车生产企业直销给消费者的,应纳消费=销售额 ×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此次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功能;将各种动力类型小汽车纳入政策适用范围,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效应,更好促进税制公平。针对临近90万元门槛的车型,汽车经销企业应考虑优化配置组合或调整定价策略以规避或减轻税负影响。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相关政策: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