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采矿权的贷款利息能否资本化
近期,有朋友咨询,企业购买采矿权12亿元,并进行基建设施建设约20亿元,公司贷款用于采矿权的购买,产生的利息能否资本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的规定,"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那采矿权是一种权利,构建并不需要1年以上,购入即达到使用状态,只有基建设施建设才有建设期,所以,贷款购买采矿权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资本化,而应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同时,可以参考2020-12-25会计司的答复:“问: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企业购置土地建房和本例中该公司购置采矿权建矿场,在模式上极度相似,参考会计司的答复,也可得出采矿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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