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业务情形下的运费核算!说清了!
在本周的会员答疑咨询中,有个财税会员对于运费的核算问题犯了难:采购材料支付的运费、销售货物送货上门支付的运费、客户退货时销售方承担的运费、货物销售后再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及支付的运费,具体应该如何核算?
下面我们相关准则的规定来具体分析一下。
01采购材料时支付的运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采购材料支付的运费应该计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另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02销售货物送货上门支付的运费
销售货物送货上门的业务中,运输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03客户退货时销售方承担的运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个人认为在销售时应该预计退货发生的运费,将预计发生的退货运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预计的退货运费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04货物销售后再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及支付的运费
在有些业务中,销售货物给客户,控制权转移之后,应客户要求额外提供送货服务,销售方会向客户收取运输费,销售方可以自己完成运输,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这种情况下,额外提供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销售方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运输服务单独确认收入。如果销售方是另外委托第三方承运,向第三方支付的运费,销售方是运输服务主要责任人的情况下,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应该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运输服务完成确认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