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实物返利购买方的税会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9/29 10:27:43 字体:

在实务中,经常存在实物返利,即对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实物返利优惠或补偿。我们已经探讨了新收入准则实施后,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次,我们一起来看看购买方对于实物返利的税会处理。


一、实物返利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购入的货物全部销售或购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全部销售

.01

实物返利,对于购买方来说,在收到货物入库时按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即未扣除返利部分)入库,只有在达到返利条件时才进行账务处理,这点是与销售方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销售方是在确认销售时,返利部分属于可变对价,不确认销售收入。
实务中,当购买方达到约定的返利条件时,购入的货物可能已经全部出售,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或购入的材料已经领用用于生产产品,产品已经全部对外出售,因此,对于实物返利,购买方首先冲减已售货物的成本,同时,对于收到的实物,增加库存。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已售货物成本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实物返利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购入的货物未全部销售

.02

实务中,当购买方达到约定的返利条件时,购入的货物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对于实物返利,购买方应根据已售货物部分冲减已售货物的成本,未售的货物部分,冲减存货成本;同时,对于收到的实物,增加库存。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已售货物成本和存货成本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实物返利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购入的材料用于生产的产品全部完工入库但未全部销售

.03

实务中,当购买方达到约定的返利条件时,购入的材料生产部门已经全部领用,且生产的产成品全部完工入库,但是产品部分出售,对于实物返利,购买方应根据已售产成品部分冲减已售产成品的成本,未售的产成品部分,冲减存货成本。同时,对于收到的实物,增加库存。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已售货物成本和存货成本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实物返利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购入的材料全部领用但产品未全部完工

.04

实务中,当购买方达到约定的返利条件时,购入的材料生产部门已经全部领用,但生产的成品未全部完工入库,且产成品部分出售,对于实物返利,购买方应根据已售产成品部分冲减已售产成品的成本;未售的产成品部分和在产品部分,冲减存货成本。同时,对于收到的实物,增加库存。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已售货物成本和存货成本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实物返利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购入的材料用于生产产品但未全部领用

.05

实务中,当购买方达到约定的返利条件时,购入的材料生产部门部分领用,生产的产品未全部完工入库,且产成品部分出售,对于实物返利,购买方应根据已售产成品部分冲减已售产成品的成本;未售的产成品部分、未完工的在产品和未领用的材料,冲减存货成本。同时,对于收到的实物,增加库存。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已售货物成本和存货成本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实物返利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二、实物返利购买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