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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中,乙公司收回的油电混合乘用车10%用于对外投资,消费税不属于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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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消费税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乙公司委托甲企业加工的新型油电混合乘用车,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由甲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公司收回后,将其中10%用于对外投资,这种用途并不属于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因为消费税原则上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次,乙公司对外投资的这部分车辆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不再重复缴纳。
祝您学习愉快!
是的,消费税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乙公司委托甲企业加工的新型油电混合乘用车,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由甲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公司收回后,将其中10%用于对外投资,这种用途并不属于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因为消费税原则上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次,乙公司对外投资的这部分车辆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不再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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