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这么总结对吗:以动产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权利出质,除三单三票一券是首交付次登记,其他都是登记时设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虽然也是交付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你的总结基本正确,但可以稍作调整以更准确:
1.以动产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权利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即“三单三票一券”):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若无权利凭证,则需“登记”设立。
-其他权利(如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条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你的总结中“三单三票一券是首交付次登记”表述略显模糊,建议明确为“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无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
祝您学习愉快!
是的,你的总结基本正确,但可以稍作调整以更准确:
1.以动产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权利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即“三单三票一券”):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若无权利凭证,则需“登记”设立。
-其他权利(如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条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你的总结中“三单三票一券是首交付次登记”表述略显模糊,建议明确为“有权利凭证的交付设立,无权利凭证的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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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22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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