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如下列题目中第一问,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在乙城市预缴增值税为什么不是228.57万元,为什么不是(16350除1.05-11000)*5%=228.57万元。图片三中,该公寓是2018年购入,也就是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该用公式(2),为什么题目中用了公式1? 题目三中扣的1100万元进项是扣的购买的进项税额还是扣除的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第一问用简易计税,按 “(含税销售额 - 原购进价税合计)÷(1+5%)×5%” 算,所以是 202.38 万,不是 228.57 万(错误在于扣除基数和价税分离逻辑)。
用公式(1)是因为契税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及以前缴纳,此时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
扣的 1100 万元是购买时的进项税额。
09/05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