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times年1月提供的增值税计税资料如下,计算应纳增值税。(原木增值税率9%)(1)销售刨光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520000元,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32444元;销售原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452000元,馈赠创光材给关系单位,其成本30000元,同类的产品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2)本月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8000元;购进原木取得林区免税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72000元;购进原木支付运费10000元(不含税价),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上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5100元。(4)该企业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



业务1销项税额的计算
520000*13%+ 132444/(1 +13%)*13%+ 452000/(1+ 13%)*13% +40000*13%=140036.92
业务2可以抵扣进项合计是
180000*13%+ 72000*9% +10000*9%=30780
当期应交增值税的计算
140036.92-30780-5100=104156.92
2024 04/30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