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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

2009-03-23 08:35 来源:黎仁华

  【摘要】 法务会计是近年来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但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可谓莫衷一是。本文阐明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执业主体等理论要素,并对会计司法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法务会计;本质特征;执业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审计业务的界定,是一种综合运用会计与审计方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行为。法务会计在中国会计、审计界进行深入研究的时间是非常短暂的,实际业务在会计市场开展的也只在局部区域内推行,对理论要素的规范尚未顾及。理论要素是一种专业或职业的理论构成与基础内容,是理论研究与指导实践的基本思想。规范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对法务会计的职业市场规范、职业发展及其职业推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学科,全面认识其本质特征具有积极意义。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它体现了法务会计行为的灵魂,是法务会计学科的精髓反映;它是确立法务会计行为规范的理论基础,并决定了法务会计行为的风向标;通过本质特征的认识可以有效确立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并以此来把握法务会计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属性,合理界定其学科定位。

  (一)法务会计的本质反映

  本质的反映一般是通过其定义来体现,国际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呈现出几种状况与发展趋向。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是美国学者默瑞克.派勒博特在1946年首次使用,弗兰克、狄克曼(Francis C.Dykeman)(1982)发表了著名论文“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同期,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以毕马威等“四大”事务所为代表的实务界也在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过程中,与科研部门、大学合作研究并界定了法务会计的定义,强化了理论研究及其业务推广① 。但从国外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西方国家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一般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规范,特别强调的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中的应用,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会计舞弊调查方案,而在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研究上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西方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轨迹可以看出:

  1. 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初期的会计(舞弊)调查向着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领域延伸,这体现了学科体系构成与多学科交叉面扩大的发展趋势。

  2. 法务会计的定义在现阶段进入了“层林”状态,各种各样的定义层出不穷,体现了理论研究的繁荣性。

  3. 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差异,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价值趋向亦存在差异。

  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有: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定义,有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给予定义,有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界定 ② 。从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分析,国内对法务会计定义的轨迹与国外是基本相同的,并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学者的影响较大,但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 国内对其定义更多注重界定目标、内涵、执行标准、本质等理论界定,侧重于从学科理论的角度界定法务会计。

  2.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义更多的由理论界提出,实务界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诚然,这与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发展状况是相关的,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市场)尚处于一种发展状态,更加需要理论规范与创新来引导实务的良性发展。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法务会计师,依据会计基本理论、审计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作为行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业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的会计证据实施专业判断和对会计事项进行专业界定,并依据专业判断、专业界定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会计专业行为 ③ 。将法务会计的定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做出平面描述。

  从上述的法务会计界定中,可以将法务会计的构成要素分为五个部分:即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实现形式、体现本质,这五个要素相互联系构成了法务会计的概念体系。(1)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法务会计行为的执行者,是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会计专业人员,一般可以称为“法务会计师”。(2)法务会计的执行客体,是指法务会计行为的承受者,亦称执行对象,主要指经济行为的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和需要在诉讼程序中的会计证据支持的会计业务事件,以及需要进行会计鉴定的会计信息资料及其可反映的经济活动。(3)执行标准是指法务会计是职业的专业规范,其专业规范可以由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准则体系、制度条例。(4)法务会计行为的实现形式为接受委托或授权实施的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以形成专业意见和专业结论。(5)法务会计行为所体现的本质,是一种会计专业行为。同时,法务会计定义中的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法务会计定义的要素体系,这五个要素都有其特定内容,这些内容呈现出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并清晰地反映了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如:执行主体的道德性、专业性要求主要是取决于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和实现形式;执行客体的界定也主要取决于实现形式、执行标准等;正是执行客体和法务会计的行为目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等。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的新兴边缘学科,其定义必须反映其专业特征,即专业特点——专业针对性、法律规范性、客观公正性、综合全面性、明确的目的性。相对于一般会计学,法务会计的执业者必须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专业资格认定,要求具有在这一领域作为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的目的是做出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诉讼证据支持以及涉案会计事项作为专业判断,它不是一般会计处理和法律会计事务工作,它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并且是在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状态下实施。

  (二)法务会计的本质体现为一种专业会计行为

  从学科定位上分析,一门学科的本质取决于该学科的研究对象与目标。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执行客体)是会计业务事件和会计信息资料等;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发表专家意见或者提供诉讼证据支持。因此,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会计资料和会计事件,法务会计的实质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事件进行升华。从法医学的学科定位也可以看出,法医学就是医学应用到司法鉴定领域后的产物,它也是一个医学的重要分支。所以,从学科定位上,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是会计学(审计学)延伸到司法领域后的产物。从法务会计的学科历史上来看,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在苏格兰为了帮助法庭和辩护律师让会计人员参与到司法审判上。所以,从法务会计的源头上也可以引证法务会计是一种专业会计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

  从专业发展定位上分析,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发展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职业活动。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体系,首先是会计、审计的专业知识,也包括司法鉴定的专业素养、证据调查的相关知识、侦查学的素养和较强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法务会计师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专家证人是将会计专业语言(翻译)转换成法律语言及其被法律事实认可的证据语言 ④ ,在法庭上的“翻译”不可能因为站在法庭上而变成司法人员,本质上仍然是“翻译”,是一种法律助手。法务会计的性质也决定了为诉讼活动提供准确的侦查导向,提供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严密科学的财务会计结论,这是法律赋予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其本质仍然是会计专业的发展。

  二、法务会计的执业主体

  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专业会计行为,它必然存在特定的主体,即法务会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法务会计师。目前我国尚无“法务会计师”这一专业职别或职业称谓,从事这种业务的主要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但随着我国法务会计业务市场的扩展和规范发展,可以设想在不远的将来,专业的“法务会计师”可能从注册会计师中分离出来,或者通过职业管理机构进行认定。依照法务会计的工作性质及其内涵界定,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可以由下列几部分人员构成(暂称为法务会计人员)。

  (一)提供诉讼支持的法务会计人员

  诉讼支持业务主要是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一般指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经济纠纷,在其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提供会计证据诉讼支持的基本内容按照行为的类型可分为三类:收集涉案会计事件的支持证据,对涉案事件的损失进行会计计量,帮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支持业务中,可以为律师提供会计技术分析和认定上的支持,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他们不仅在法庭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将其作用延伸到法庭之外,因此,从某种定义上讲,法务会计人员在涉及专业知识的诉讼案件总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会计证据支持的作用,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主要反映在诉辩技巧、发现程序、审判、判决、上诉等五个环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当舞弊与欺诈行为被揭露的时候,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使舞弊与欺诈的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不管是对于律师、当事人还是司法机构面对舞弊和欺诈都有一个瓶颈——会计专业知识的匮乏,而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从根本上看,其目的均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惩治不法行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有效的衔接了司法和会计的沟壑,为维护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安然事件中,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对于整个安然事件的诉讼过程与争端的解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会计判断(调查)的法务会计人员

  现代经济生活中会计判断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会计业务涉及到经济纠纷,这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在不同的人或不同当事主体所产生的理解分歧和判断差别是经常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调或基本一致的结论,这时候当事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就可以委托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判断分析,并出具专业判断结论报告。特别是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公允价值被更大范围的应用,会计判断在会计业务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各个主体对于会计判断的理解分歧就更多的出现,当这种分歧上升到经济纠纷,就需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专业的第三方对这一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判断,这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会计判断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即会计事件中会计资料本身有效性的专业判断;会计事件中会计内容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事件的结果分析与推断提供专业判断。

  会计判断的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业务的未来后果也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方法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会计判断外延的扩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使会计判断的难度加大。但由于会计判断的主观性,也导致了会计判断上升到经济纠纷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从新准则上可以看出,会计判断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许多新的会计概念被应用到会计实务中来,这也为法务会计的会计判断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更大的难度,是一种挑战也是一个机会。

  (三)实施会计鉴定的法务会计人员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诉讼或准司法活动中,为裁判机关、公正机关行使裁判权或国家正明权服务,对需要鉴定、确定的专门技术性问题,并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有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检验和评判活动。会计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三大类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2)财产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3)不服经济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各阶段都可能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应用,其余两类案件则主要是在审理阶段运用会计司法鉴定。不论是在哪一类案件中或者哪一个阶段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即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真伪;确认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时间、方式和性质;确认经济损失金额或者争议金额。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的人员亦称鉴定人,属于法务会计师,应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部分。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目前会计司法鉴定人员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他们受指派担任某个经济案件或法纪检查案件的会计事实鉴定人;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能够作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接受聘请后,以会计鉴定人的身份去执行会计鉴定工作。目前的这种会计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有很大的缺陷,必须给予改革。

  三、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融合

  会计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十三类司法鉴定中重要的一类,会计司法鉴定正面临广阔的市场,也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长期依附于我国的司法系统,这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司法制度与鉴定体制格局,将司法鉴定权授予司法机关,在历史条件下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威性与秩序性,但在现阶段的条件下,司法鉴定体制(特别是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凸现出一些问题:会计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多元化、会计司法鉴定管理的多元化;在诉讼过程中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人资质认定不规范等等。

  随着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应该将会计司法鉴定统一纳入到法务会计中,会计司法鉴定应当作为法务会计师的一项专业法律活动。这是因为:第一,在司法部门内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本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同司法机构融为一体,而他们又对司法机构或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经济案件进行鉴定,这也是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表现,不符合“鉴定独立性”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完全公正,同时对清除司法程序中腐败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二,司法部门设置的专职会计鉴定机构的一些人员也可能存在“会计专业技术”不足的问题,并且他们大多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对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判断显然没有法务会计师的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案件。比如资本市场中涉及的会计实务更是如此,若遇到这类案件,过去一般临时到高校或实务部门去聘请会计专家(业)来执行鉴定。而临时聘请的会计人士虽然会计专业知识和处理会计实务的能力很强,但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鉴定程序往往不是全面了解,并对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足够的心里承受能力或民事承受能力。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是通过特别专业资格认定的法务会计师,即是有会计鉴定资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鉴定者身份的规范要求。因此,将司法会计人员统一到“法务会计师”身份上,是将来司法会计鉴定的有效选择。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独立性,节约司法鉴定成本,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法务会计人员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技术优势,并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认定的规范,可以避免临时聘请人员的不足;并对维护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开和减少或消除司法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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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