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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性原则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设想和运用

2010-02-04 16:26 来源:范云飞

  摘要: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同时,各界也爆发了一场针对会计计量模式的争议。备受关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其弊端不仅为金融界所诟病,会计界同样也应当对其进行深刻反思。本文从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出发,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指出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和实务困境。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原则,本文修正了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采用财务报表附注的形式对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和披露,代替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增值,以更好地达到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标准。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计量,公允价值,谨慎性

  此次金融危机的“传染性”无疑是严重的,不但从华尔街迅速蔓延到世界各地,而且对实体经济和会计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计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备受指责。金融界人士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失灵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迫使企业按照市值大幅减记资产账面价值,从而造成损益的严重下跌,使得市场陷入恐慌性抛售和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无疑助长了金融危机破坏的广度和深度。迫于压力,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了完善和修订,甚至允许企业立刻停止按公允价值计量。

  事实上,问题的根本在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滥用而非其模式本身。但不可忽视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留下利润操纵空间是巨大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在“诱使”和“纵容”滥用会计估计。因此,制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滥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而非仅仅依靠会计的职业道德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评述

  1.1公允价值的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C)定义公允价值为:“在有序的市场中,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为:“熟悉情况且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另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定义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17项准则不同程度地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历史成本计量所导致的会计信息缺乏及时性和可靠性的弊端,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1.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适用条件

  准则对公允价值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一般来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运用的前提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内所形成的公平交易价格;第二,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存在清算价格等其他价格;第三,交易双方应当是熟悉情况的;第四,交易是出于双方的自主意愿;第五,交易双方不存在其他隐形经济利益补偿和关联关系。

  值得说明的是,准则从未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我国各项资产定价体系尚未成熟和完善的阶段,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当是审慎的,有限的和严格的。而企业往往不顾适用条件,在价格大幅上扬时毫不犹豫地加记收益和所有者权益,以此粉饰财务报表。一旦当金融资产大幅度减值造成巨额亏损时,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将很难承受如此之大的冲击。

  1.3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缺陷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缺陷无疑是明显的,最为重要的是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 ,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准则和应用指南中均未对公允价值的取得或估测等应用细节问题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造成了高估资产价值操纵损益等情况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在形成阶段,各类资产的定价很难获得。即便是活跃市场报价,也很难将其定性为公允价值。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市价大幅波动,继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了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信心动摇和否定。而作为市场定价的补充,资产估值技术远未成熟;同样,估值成本过高导致的成本效益不配比也制约了其广泛应用。

  2.修正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金融资产计量实例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原则,笔者对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作出了一定的修正。以金融资产计量为例,笔者认为不应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符合或有资产披露要求的 ,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下通过举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资产进行说明 。

  2.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照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不作会计处理,符合或有资产披露条件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在不高于初始购买价款的范围内可以转回,超出部分不作会计处理,符合或有资产披露条件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贷方金额转出,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2×09年1月1日,A公司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1 010 000元购买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100 000股,其中包括交易费用10 000元。其他资料如下:

  (1)2×09年1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8元;

  (2)2×09年4月30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9元;

  (3)2×09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11元,且公司计划在近期内将其出售,价格预期不会有大幅波动;

  (4)2×10年1月2日,A公司以10.9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额出售,取得价款为1 090 000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和附注披露如下:

  (1)2×09年1月1日,购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投资收益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10 000

  (2)2×09年1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000

  (3)2×09年4月30日,转回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4)2×09年12月31日,转回公允价值变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披露。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财务报表附注:

  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或有资产披露的规定,本期资产负债表日我公司所持有甲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 100 000元,据此测算,该项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为90 000元。我公司计划于近期内将其出售,预期价格不会有大幅波动。

  (5)2×10年1月2日,出售所持有的股票*。

  借:银行存款 1 09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投资收益 90 000

  注:此项金融资产的实际投资收益为80 000元,与上期末预期的90 000元存在的差异不具有重要性。如实际交易日的价格与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有较大差异,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予以披露。

  2.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不作会计处理,符合或有资产披露条件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以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为限,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超出部分不作会计处理,符合或有资产披露条件的,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例2】B公司于2×09年3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200 000股(不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支付价款1 016 000元(含交易费用1 000元,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5 000元)。B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2×09年5月1日,B公司收到现金股利15 000元;

  (2)2×09年5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1元;

  (3)2×09年6月15日,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8元,B公司认为股票价格的下跌是暂时的;

  (4)2×09年7月31日,因乙公司违反相关法规受证监局处罚,股票收盘价跌至每股2.5元;

  (5)2×09年10月31日,乙公司违规情况整改完成,股价回升至每股5.5元;

  (6)2×09年11月10日B公司以每股5.2元将其抛售,获取现金1 040 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 001 000

    应收股利 15 000

   贷:银行存款 1 016 000

  (2)2×09年5月1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000

   贷:应收股利 15 000

  (3)2×09年5月31日,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1元,不作会计处理*。

  注:* 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虽然超出历史成本,但因公司未计划在短期内将其出售,未来的收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或有资产的披露条件,因此在此处不应予以披露。

  (4)2×09年6月15日,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8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1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1 000

  (5)2×09年7月31日,股票收盘价跌至每股2.5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46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6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41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1 000

  (6)2×09年10月31日,股价回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1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1 000

  注:* 此处转回的公允价值以501 000为限,超出部分不符合或有资产的披露条件,因此不应予以披露。(7)2×09年11月10日,B公司出售所持有的股票*。

  借:银行存款 1 04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 001 000

     投资收益 39 000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5]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