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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与公共场所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是政府盘活公共资源、优化停车管理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概念界定、转让范围、缴费主体、征管机制及热点问答等维度,全面解析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来龙去脉。
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泊位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转让其经营权所取得的收入。这类收入属于非税收入范畴,体现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但并非所有泊位都可转让经营权:
除外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需要经常调整和变更” 的泊位,不列入经营权拍卖范围。
服从调整义务:已拍卖经营权的泊位,需无条件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临时性调整和变更,以保障道路交通管理的灵活性。
(一)缴费主体
经合法程序取得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是缴费义务的承担者。
(二)缴费标准与期限
受让方需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申报缴纳,体现 “依约征管” 的灵活性。
(三)征收机关
为提高非税收入征缴效率,浙江省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此类收入的征收职责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实现了非税收入征管的专业化、规范化。
日常公共停车位的停车费是经营权转让收入吗?
不是。市民日常缴纳的停车费由取得经营权的 “受让单位” 收取,受让单位需依法开具发票;而 “经营权转让收入” 是受让方向政府缴纳的资源使用成本,二者主体、性质截然不同。
单位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权,如何申报非税收入?
缴费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依次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完成申报,全程线上化操作便捷高效。
缴纳后如何开具缴费证明?
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即可自助开具,满足财务核算、凭证留存等需求。
《浙江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收入管理办法》(浙财综字〔2006〕111 号):明确省内泊位经营权拍卖的收入管理规则。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 号):从国家层面规范市政公共资源(含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收入征管。
《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浙江省税务、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具体安排,为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税务征收提供依据。
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规范管理,既有助于政府统筹公共资源收益,又能通过市场化机制提升停车服务效率。了解其征管细节,无论对经营主体还是普通市民,都是理解城市公共资源运营逻辑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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