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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专用设备更新改造投入,国家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给予税收支持。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 的部分,可按照 10% 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 设备不在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内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设备应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列入的专用设备。设备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此外,专用设备改造后,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也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2. 不属于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包括以下情形:
数据采集。
数据传输和存储。
数据分析。
智能控制。
数字安全与防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不属于上述所列改造情形的,不得享受优惠。
3. 企业未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
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在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不得享受优惠。需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 享受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归集错误
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以及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归集进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不得享受优惠。
5. 改造投入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 的部分,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优惠。例如: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为 500 万元,发生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 300 万元,300 万元 - 原计税基础 50% 即 250 万元 = 50 万元,则这 50 万元不得计入抵免基数,该企业最多可抵免 250 万元 ×10%=25 万元。
6. 融资租赁未取得租赁设备所有权
所使用的专用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使用的情况下,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发生的相关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享受优惠。此外,虽有合同约定,但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实际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不得享受优惠。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 改造投入划分不清
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改造投入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
8. 其他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况
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如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超过 5 年的,仍未抵免的部分不得抵免。
合规小提示
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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