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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实施一周年,这个看似 “神秘” 的税种,其实是守护生态的重要抓手。今天,我们就用一篇文章拆解水资源税的核心信息~
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且需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不过要注意:征税对象仅限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不征税;地热、矿泉水则按矿产品征资源税,不适用本办法。
在浙江,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如果无法按固定期限缴纳,也可以选择 “按次申报”。
以下取用水行为可免征水资源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水塘、水库取水;
家庭生活、零星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浙江标准:日均地表水 10 立方米、地下水 5 立方米以下);
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调度水资源取水;
矿井施工安全、公共安全应急取水;
农业抗旱、生态保护临时应急取水。
水资源税实行 “从量计征”,计税依据分场景明确:
一般取用水:以 “实际取用水量” 为依据;
水力发电:以 “实际发电量” 为依据(装机 5 万千瓦及以上:上网电量 ×1.02;5 万千瓦以下:上网电量 ×1.1);
城镇公共供水:应纳税额 = 实际取用水量 ×(1-9% 合理漏损率)×0.2 元 / 立方米;
冷却取水:除火力发电外,按 “实际取用水量 × 适用税额” 计算;浙江火力发电冷却取水则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从纳税人到计税方式,水资源税的设计既兼顾了 “节水导向”,也体现了对民生、农业的包容。这一绿色税种的落地,正以税收杠杆推动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让 “绿水青山” 的底色更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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