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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计算?本文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缴纳社会保险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缴纳工资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基本设施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加计扣除?
按照应发工资进行加计扣除。例如,某残疾职工月工资3800元,个人承担社保200元,个税10元,实发3590元,则按3800元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
退休返聘的残疾人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不能。因为企业无法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享受优惠的必备条件。
通过现金发放残疾职工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不可以。政策明确要求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
如果残疾职工自己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不可以。政策要求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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