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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见支出,其中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哪些不可以抵扣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答:只有第二张可以。
(1)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答:可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
员工因为工作原因打网约车属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范畴,其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可以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答:不可以。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奖励优秀员工的机票属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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