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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

来源: 编辑: 2007/09/19 09:56:55 字体: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常见的筹划技术有如下三种: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选择低税率行业或地区进行投资。

  一、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移纳税筹划技术主要有货物、劳务、资产、费用和资金的转让定价等,下面分项进行详解。

  商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并受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就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平均价格。正因为如此,集团公司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物往来、劳务结算、财产租赁、贷款利息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财务目标,如,避免或推迟交纳企业所得税等等。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具体做法是: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

  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往往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我国珠海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公司所有。

  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其他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

  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常常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总之,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当卖方处于高税率地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地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进行;反之,则以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

  例如:A企业当年实现利润500万元,税率33%,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其100万元利润转给关联的适用27%税率的小企业,则:

  不进行利润转移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500×33%=165(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400×33%+100×27%=159(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后少纳所得税税额为:

  165-159=6(万元)

  如果对此例做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处于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所得税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筹划的空间。

  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或有其他税收优惠,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到有税收优惠的企业,以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在进行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之前,必须清楚有关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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