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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文号:
建办质电〔2022〕46号
发文日期:
2022-09-30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发文日期:
2022-09-28
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科技部
文号:
财教〔2022〕166号
发文日期:
2022-07-19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文号:
财教〔2022〕162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文号:
财教〔2022〕160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文号:
发改价格〔2022〕465号
发文日期:
2022-03-25
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子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2〕13号)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由10年延长为15年,指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相关申请人应缴纳单独指定费。现将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观设计专利第11—15年年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文号:
税总财行发〔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1-07
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 《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单位: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民政部等14部门
文号:
商服贸函〔2021〕512号
发文日期:
2021-10-08
银保监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家政扶贫成果,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助力乡村振兴,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广地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典型做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体改〔2021〕763号
发文日期:
2021-09-29
一年多来,各地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落实《意见》为抓手,结合本地民营经济特点和实际,聚焦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有含金量的政策和举措,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深入调研,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地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做法进行梳理总结,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区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广借鉴工作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意见》部署的重点任务,加强改革创新,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等10部门
文号:
发改规划〔2021〕1383号
发文日期:
2021-09-27
要求,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体 育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7日 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近年来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精品特色小镇,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但也出现了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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