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设备转让收入是否应冲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设备在项目完成后对外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特殊收入,不需要冲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设备在项目完成后对外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特殊收入,不需要冲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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