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合伙企业境内分红:纳税人是机构还是个人?该缴个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答: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由于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因此不适用该法规定的“先分后税”的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排除范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其合伙人不直接是我国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合伙企业取得境内企业的分红所得,境外合伙企业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