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资金借给关联企业收取利息,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填哪张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中《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融通资金的企业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把资金借给关联企业收取利息,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填报《G107000<融通资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