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增值税新政何时生效?既往借款要补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内成员之间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是自2019年2月1日开始的,政策开始实施前发生的无偿借款还未处理的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