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是否影响信用评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信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4种情形。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纳税人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属于非正常原因(即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形成的零申报,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