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项目,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是否也要求合同备案?
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所以,委托研发合同应该由受托方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但是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由委托方办理登记备案,毕竟受托方在境外确实不方便。
如果委托研发合同没有登记备案,肯定是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要求是备案的委托研发合同),至于能否作为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虽然目前高新认定对委托研发合同备案没有明确要求,但从今年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来看,也是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趋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