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通过互联网为境外客户提供远程教育,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涉外业务中,只有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的,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