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门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直接投入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部门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