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利率能否参照小贷公司标准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七、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前扣除。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了明确,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比照执行?
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中关于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