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三年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将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