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自产的产品用于招待,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调整处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答: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调整处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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