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期间,亏损弥补在减半前还是减半后?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在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并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优惠按照项目所得减半金额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