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下脚料收入超研发费,余额可结转下年抵减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年度研发项目的下脚料收入大于研发费,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未抵减的部分不需要结转下年继续抵减研发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年度研发项目的下脚料收入大于研发费,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未抵减的部分不需要结转下年继续抵减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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