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项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的中介服务如果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收取的服务费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