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后,能否对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复评申请?
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第三条第(十二)项 关于信用修复和复评的关系
《办法》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之后,企业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进行复评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