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12大新变化!
202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正式施行,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带来了重大变革。此次调整旨在构建更为完善、公平且具激励性的税收信用环境,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与市场经营产生深远影响。以下详细解读十二大核心变化:
一、缴费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首次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全面纳入信用评价范畴,实现了纳税与缴费行为的综合考量。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在评价年度内的税费按期申报及缴纳状况,综合评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使信用评级能够更全面、精准地反映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在纳税环节保持合规,在社保及非税收入缴纳方面同样需严格遵守规定,任何一方的失信行为都可能对信用评级造成负面影响。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纳税人可自愿申请信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同时允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这一举措为更多市场主体提供了享受信用激励的机会,有助于提升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的意识,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注重自身信用建设。
三、信用信息分类调整
纳税信用信息构成由 “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更新为 “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其中,信用基本信息涵盖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以及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这一调整使信用信息分类更加科学、合理,突出了信用历史记录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更全面、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奠定了基础。
四、新增 “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 原则
该原则明确,若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某些信用指标无相关记载,则不予评价;待相关信息记载后,再进行相应评价。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因信息缺失导致的不合理评价,使信用评价结果更具客观性和时效性,更真实地反映企业在不同阶段的纳税信用表现。
五、起评分规则优化
经营主体的起评分规则发生显著变化: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仍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起评分从 90 分提升至 93 分;若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也不齐全,则从 90 分起评。这一调整为企业尤其是新设立或业务相对简单的企业预留了一定的容错空间,体现了评价体系的人性化和科学性,鼓励企业逐步完善自身纳税信用管理。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六、评价年度界定细化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修改为“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相较于原规定,这一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评价范围,避免了对经营时间过短、纳税信用尚未充分展现的企业进行不合理评价,有助于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参考价值。
七、经营主体直接判为 D 级情形增加及直接判为 D 级相关规定变化
新增四类直接判为 D 级的情形,包括骗取留抵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同时,对于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判定为 D 级的标准更加严格。这一系列调整强化了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彰显了税务部门维护税收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
原规定中,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直接判为 D 级;新规定调整为,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企业直接判为 D 级。这一变化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界定,精准打击利用非正常户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八、新增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这一规定体现了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因非主观故意或情节轻微而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给予了公平对待,避免了过度惩戒对企业信用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九、新成立企业评级限制
新成立的企业不足三年无法评为 A 级。这一规定强调了纳税信用的积累需要时间和持续的良好表现,避免新成立企业因经营时间较短、信用记录不充分而获得过高评级。
新成立企业应将此作为发展的契机,在成立后的前三年注重依法纳税、规范经营,逐步积累信用,为未来提升信用等级打下坚实基础。
十、《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的四大变化
一是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
第1-21项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即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尽早纠正。
二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
第10-15项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款。
三是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
第22项明确: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解决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
四是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
第23-32项进一步细化直接判D指标的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信用修复“等待”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其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从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第32项中,经营主体在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前,已因相同失信行为被直接判D的,该时间从具体失信行为导致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
十一、新增自愿申请纳入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新增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 12 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并且,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提升信用的纳税人缴费人,应把握好申请时间,在满足条件后及时申请参与评价,通过积累良好的纳税信用,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明确评价结果生效时间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这一明确规定避免了因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不清晰而导致的误解和争议,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依据评价结果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企业应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管理措施。同时,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十二大新变化,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科学的信用评价环境。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些变化的重要性,积极适应新政策,加强税务管理,依法诚信纳税缴费,不断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以享受更多政策红利,增强市场竞争力。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下一篇:借款合同印花税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