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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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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