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财税政策解析
随着夏季高温的来临,好多企业对员工的防暑降温措施愈发重视。其中,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常见的两种方式,但很多人对这两者的区分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并不清楚。本文将详细解读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属性、发放对象、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社保与残疾人保障金基数等方面的差异。
一、属性不同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对职工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特殊劳动补偿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则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防暑降温费等,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二、发放对象不同
高温津贴发放对象具有特定性,只针对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例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在户外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以及炼钢工人、锅炉房操作工等室内高温作业人员。
防暑降温费发放对象则较为宽泛,是针对夏季在岗的全体职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无论员工是在高温环境还是常温环境下工作,都有可能享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职工个人而言,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高温津贴,由于其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只要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的条件,如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且调整有序、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等,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为职工支付的防暑降温费,需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合并计算,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是否作为社保、残疾人保障金基数不同
1、社保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高温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而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因此,高温津贴应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部分。企业在计算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时,需要将高温津贴纳入计算。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防暑降温费,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因为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统计范畴。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防暑降温费等)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2.残疾人保障金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高温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基数内。
而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计入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虽然都是企业在夏季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但在属性、发放对象、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社保与残疾人保障金基数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准确区分两者,按照相关财税政策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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