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补偿金单独计个税还是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个人离职后取得竞业补偿金,是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还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呢?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存在如下不同的口径:
一、个人取得竞业补偿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1.北京税务:
《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4月)》
6.员工离职后2年内,企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那么企业是否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浙江税务:
3.湖南税务:
与此相同口径的税务机关:湖北、江西、厦门、福建、安徽、黑龙江、大连、辽宁、内蒙古、山西、河北、上海。
二、个人取得竞业补偿金,不并入工资薪金,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1.重庆税务: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想咨询:对于这种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理解为不属于我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离职补偿金,也不属于员工与我公司存在后续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理解有误,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缴纳,分两年支付的如果计算税金。谢谢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对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取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算征收。对分月取得的补偿金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额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可在分月领取时按月扣缴税款。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江苏税务: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采用按月或者按年或者约定一段时间后一次性发放竞业补偿金的方式,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算法。逐月或者按年或一段时间后一次性发放时,应将累计发放金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采用特殊算法填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竞业补偿金个税两种不同口径产生的影响及建议。
不同的税务处理口径,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纳税人而言,在不同地区工作或取得竞业补偿金时,需要关注当地的税务政策,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而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
从宏观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竞业补偿金税务处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对于此类具有普遍性的税务问题,统一政策口径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和企业普及相关政策知识,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
湖北、江西、厦门、福建、安徽、黑龙江、大连、辽宁、内蒙古、山西、河北、上海、北京等税务机关认为,竞业补偿金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其主要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将竞业补偿金视为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要求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简便。对于企业而言,在支付竞业补偿金时,只需将其与员工当月或当年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规则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即可。例如,某员工在湖北地区工作,离职后获得竞业补偿金 3 万元,当月工资薪金为 1 万元。企业在发放工资和竞业补偿金时,应将两者合并,即按照 4 万元作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数,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来说,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可能会对其税负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员工在获得竞业补偿金的当月或当年,本身工资薪金所得较高,那么将竞业补偿金并入后,可能会使应纳税所得额进入更高的税率区间,从而导致税负增加。但如果员工在该期间工资薪金较低,并入竞业补偿金后,可能会充分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和较低的税率区间,使整体税负相对降低。
江苏和重庆税务机关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规定竞业补偿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竞业补偿金的特殊性,将其与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区分开来。
在计算方法上,以江苏地区为例,假设某员工在江苏工作,离职后获得竞业补偿金 10 万元。该员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以这 10 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若该 10 万元对应的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520 元,则该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0×10% - 2520 = 7480 元。
这种单独计算的方式对于纳税人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因将竞业补偿金并入工资薪金而可能导致的税率跳档问题,使税负计算更加合理。特别是对于那些工资薪金水平较高,而竞业补偿金相对数额也较大的员工来说,单独计算可能会使整体税负低于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的结果。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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