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补助发生支出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运营中,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环节。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对取得政府补助用于购买资产、服务、研发等场景的税务处理进行系统梳理,明确进项税抵扣、税前扣除、加计扣除及税额抵免等核心问题。
一、取得政府补助发生的支出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只要从销售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同时该支出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取得政府补助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取得政府补助专门用于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应根据税收收入确认方式不同区别处理。
1.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应税收入
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例如: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025年收到政府补助4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A研发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600万元(费用发生在当年,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并结转管理费用。若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则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基数为6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600万元(600×100%=600)。若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4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则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200×100%=200)。
四、取得政府补助购买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2025年购买单价300万元的设备专用于研发,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300万元)计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
五、取得政府补助购置专用设备,可以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取得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需结合资金性质、支出用途及政策要求综合判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合规前提下最大化税收效益,同时注意政策变化与核算规范,防范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