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同时送现金装修补贴的财税处理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低迷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回笼资金,常常会推出各式各样的营销方案来吸引消费者。会员单位A 企业在 2025 年销售自行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时,推出了 “购买 100 万以上房子送 5 万现金装修补贴” 的营销方案,约定购买单套房产销售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同时送业主5万元现金装修补贴。对于这一常见的营销手段,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增值税方面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开企业赠送业主5万元现金装修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用做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把赠送业主5万元现金装修补贴按销售折扣处理,需要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当然这么开票处理也需要业主同意才能实现。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本促销方案中,客户购买房产获得 5 万现金装修补贴,属于在购买房屋这一商品过程中,企业给予的价格折让性质的优惠,并非个人偶然所得范畴。所以,购房者无需就这 5 万现金装修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开企业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这 5 万现金装修补贴可作为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销售费用,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该促销方案中,房开企业需留存好相关促销活动方案、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具的收据等资料,以证明这 5 万装修补贴的真实性和与销售业务的相关性。
综上所述,房开企业推出的 “购买 100 万以上房子送 5 万现金装修补贴” 促销活动,赠送的 5 万现金装修补贴在增值税方面无需视同销售,收到的价款按销售不动产正常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方面,购房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无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补贴可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会计处理方面
在会计处理方面,应该按照应付客户对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九条规定,除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敦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因此,在本促销方案中,对于房开企业赠送买房客户的 5 万现金装修补贴,房开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该冲减销售收入。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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