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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

来源: 财政部 编辑: 2016/03/04 11:06:54 字体: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为进一步提高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开展2016年度快报工作。

  《通知》明确,调查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区、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样原则,在本省(区、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各省(区、市)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样方法,并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备案。在确定抽样方法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通知》强调,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通知》明确,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通知》要求,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自然日内上报财政部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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